包裝廢棄物的污染問題是整個社會都高度關注的環保難題,為此,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建立了適合本國國情的包裝廢棄物回收系統。
包裝廢棄物回收系統建立需適合國情
德國:廢棄物回收系統。德國政府頒布的《包裝條例》及《產品循環與廢棄物管理法》,強制要求各生產商對其產品包裝物負責,并要求從事運輸、代理、銷售、包裝的企業及批發商回收他們所使用過的包裝物,比如化學品、醫藥品的廢棄包裝物。如果廠商對商品進行一定包裝,就須繳納廢品回收費;而消費者若想扔掉包裝,須交納垃圾清運費。
法國:組建廢棄物回收機構。在不改變地方政府處理垃圾的模式下,要求生產制造企業對其產品及其產生的衍生物品負責回收,機構對廢棄物的回收體系進行監督。
幾個鮮明特點:(1)政策高度強制。國外包裝廢棄物回收系統都是通過強制的法律規定,高度明確生產者的責任,強調生產者必須對自身產品所造成的污染負責。這一方面有利于整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生產企業對包裝物及其他產品的衍生物品的使用進行科學的規劃,有利于在整個國家范圍內達到廢棄物排放減量的目的。(2)社會責任明確。大多數的回收組織都是民間組織,是由承擔回收包裝物法律義務的公司發起成立并自行承擔相關營運費用的組織。(3)監督機制完備。比如,法國、奧地利兩國的回收機構均由生產及制造廠商作為其股東,法國在此機制中另外引入了保證人,這樣能夠保證回收機構有完備的監督機制以及公允性。(4)系統結構合理。德國與西班牙的回收機構隸屬上級政府的監管,能夠很好地執行政府的環保方針,使政府可以通過回收機構直接了解整個國家或地區的廢棄物回收情況,從而為其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相關能源法案提供依據。(5)內控效果顯著。在回收系統中,各個環節緊密相扣,各級之間都簽訂了協議書及約定書,責任分工明確,所以這些回收系統都具有很好的內部控制效果,為相關行業所產生的包裝廢棄物的高度回收提供了很好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