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遠市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公布。《細則》由清遠市商務局、發展和改革局、工商局等部門聯合發布,鼓勵消費者少用塑料購物袋,自帶環保購物袋、購物籃等環保購物工具,并為消費者提夠相應的便利服務。鼓勵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清遠市有償使用塑料購物袋細則公布
所謂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包括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商場(店)、超市、菜市場、專業批發和零售市場以及各類商品零售門店。
《細則》對于有償使用的塑料袋,也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其中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
商品零售場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四不準”
1.不準兜售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2.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
3.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4.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細則》還指出,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袋,有償使用的塑料購物袋,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外觀加印(貼)合格塑料購物袋產品標志。